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 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
:未知 點擊
: 發布時間
:2022-01-21 13:48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關部門
,有關單位
:
《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
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老舊住宅的使用功能
,改善居住條件
,方便居民出行
,推動城市更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城鎮範圍內
,國有土地上4層及以上未設電梯的老舊住宅外牆增設電梯的
,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老舊住宅
,是指初始取得房地產權證滿10年及以上的住宅
。
第三條 老舊住宅增設電梯
,應當遵循業主自願
、尊重權益
、美觀實用
、保障安全原則
,滿足城市規劃
、消防安全等要求
。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老舊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
、房管
、城鄉建設
、消防
、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老舊住宅增設電梯的監督管理工作
。
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
、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
第五條 老舊住宅增設電梯的
,應當經本單元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樓棟未分單元的
,應當經本樓棟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由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共同作為申請人
,向項目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審批申請
。
第六條 老舊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房屋未納入征收範圍和拆遷計劃
;
(二)申請人就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以及電梯運行
、保養
、維修等費用的分擔達成書麵協議
;
(三)增設電梯用地應當位於老舊住宅建設用地範圍內
;確因用地條件受限不在建設用地範圍內的
,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公園綠地
;
(四)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後
,建(構)築物之間的間距應當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一)書麵申請(原件1份)
;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證明文件(複印件1份
,複核原件)
;委托辦理的
,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樣本見附件1)
;
(三)增設電梯示意圖(原件1份)
;
(四)申請人對增設電梯事項及增設電梯示意圖的書麵同意意見(原件1份,樣本見附件2)
;
(五)第六條第(二)項的書麵協議(原件1份)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條 增設電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一)申請與受理
。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申請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明確的申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踏勘
,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
,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不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麵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當場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
(二)審查與決定
。
1.組織公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受理的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將書麵申請
、增設電梯示意圖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名單及書麵同意意見
,在現場組織公示
,並告知聽證的權利
,公示期不少於7日
。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
,申請人應當與有異議的業主協商
。確無法達成一致的
,如持異議的業主為本單元業主(樓棟未分單元的
,如持異議的業主為本棟業主)
,增設電梯直接影響其房屋專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
、通風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申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施工圖(含繪製在1∶500現狀地形圖上的總平麵圖
、平麵圖
、立麵圖、剖麵圖)和具有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論證報告(原件2份
,電子文檔1份)
。
2.施工圖審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
、房管
、城鄉建設
、消防
、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對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施工圖進行審查
,並出具是否同意的書麵意見(樣本見附件3)
。若增設電梯用地不在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範圍內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會審時要求辦理用地手續的
,按以下規定辦理
:
增設電梯用地需占用國有空地的
,申請人向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土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後以劃撥方式供地
;
增設電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請人應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並完成補償後向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土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後以劃撥方式供地
;
增設電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
,申請人應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並完成補償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轉移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登記
。
3.核發許可
:審查同意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施工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示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期限內
。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將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施工圖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後
,申請人應當報送有管轄權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
。
增設電梯工程總投資額(電梯設施設備及電梯安裝的造價除外)在30萬元以上的
,申請人應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
第十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
,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告知所在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並在施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
第十一條 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投入使用前
,申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原件1份)
;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複核原件)
;委托辦理的
,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原件1份
,建設施工圖有關平麵圖
、立麵圖部分);
(四)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麵積測量報告(原件1份)
;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驗核
,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
第十二條 增設的電梯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並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
,由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
電梯的使用
、維護保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因增設電梯而增加的建築麵積屬於本單元業主共同所有(樓棟未分單元的
,為本棟業主共同所有)
。增設電梯後
,不調整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麵積
。
第十四條 增設電梯產生的施工
、使用
、保養
、維修
、更新等費用
,鼓勵業主自籌資金解決
。自籌資金不足的
,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
。
第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辦理相關手續而擅自增設
、使用電梯的
,由城鄉規劃
、國土
、房管
、城鄉建設
、消防
、質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專有部分麵積和建築物總麵積
,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
(一)專有部分麵積
:按照房地產權證上的建築麵積計算
;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
,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麵積計算
;尚未進行實測的
,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麵積計算
;
(二)建築物總麵積
:按照前項統計總和計算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業主戶數和總戶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
(一)業主戶數
: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
,1個專有部分按1戶計算
;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
,以及同一業主擁有1個以上專有部分的
,按1戶計算
;
(二)總戶數
: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
:1.授權委托書(樣本)
2.業主書麵同意意見(樣本)
3.增設電梯項目部門會審表(樣本)
附件1
授權委托書(樣本)
委托人
:×××樓棟××× ×××等 位業主(名單附後)
,聯係電話
:×××
受委托人
:×××樓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
,聯係電話
:×××
委托事項
:
因×××樓棟增設電梯事宜
,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人辦理規劃及相關手續
。
委托權限
: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
,包括代為提交申請
、委托設計
、公示征求意見
、與業主進行協調
、代為領取規劃及相關審批文書等
。
年 月 日
委托人名單
序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 |
房號 |
聯係電話 |
簽名(加蓋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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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業主書麵同意意見(樣本)
增設電梯項目
,取得了以下業主的書麵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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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 |
房號 |
聯係電話 |
簽名(加蓋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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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3
增設電梯項目部門會審表(樣本)
時間
: 地點
:
主管部門 |
會審意見 |
經辦人 |
職務 |
聯係電話 |
備注 |
城鄉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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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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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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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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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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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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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市委辦公廳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
,重慶警備區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2日印發